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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勞動人事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關于“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能確定有罪”的規定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的規定,現就因涉嫌犯罪依法被羈押的企業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離退休(職)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羈押尚未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的,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但遇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審理,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公安機關依法決定撤銷案件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的,企業離退休(職)人員被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發,其被羈押期間如遇基本養老金調整,則應按政策規定調整。 二、企業離退休(職)人員在被依法羈押但尚未定罪期間死亡的,其死亡后的喪葬費、救濟金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當按規定發放。 三、在補發此類企業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驗人民法院終止審理裁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決定書等。 四、企業離退休(職)人員因涉嫌犯罪在被通緝期間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