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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財政、科技、建設廳(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國家經貿委所屬的原10個國家局管理的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的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以下簡稱轉制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待遇調整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不再執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負責發放接收時按規定標準核定的基本養老金,以后不再增加。從2001年開始,其離退休待遇調整納入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范圍,由財政部門按統一的補助標準和現有經費渠道安排所需資金,并由離退休人員原單位負責發放。2001年地方已經按企業辦法為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扣回。 二、沒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規定標準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國家統一出臺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政策時,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企業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與按事業單位辦法增加的離退休費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視經濟情況自籌資金解決,并做好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穩定工作。 三、中央所屬的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在職職工,可參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四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14號)的規定,調整在職職工工資,并納入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調整工資所需資金,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由財政部門按同類事業單位的調資政策和現行資金渠道予以補助,沒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自籌資金解決。此后,這些單位在職職工調整工資按企業工資政策執行。 四、本通知下發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0〕71號)、《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2號)、《關于印發建設部第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轉轉制方案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中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其他政策規定繼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