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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勞 動局、社保局)、發展改革局(委)、教育局、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建委)、城建局(市政園林局)、規劃局、房地產局、農業局、經貿委(經 委)、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內各中心支行、增城市支行、國資委、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統計局、物價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總工會、共青團、婦聯:
現 將勞動保障部等十八個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6]6號,以下簡稱十八部門《意見》)轉 發給你們,并結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府[2006]3號,以下簡稱省府《意見》)提出以 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
(一)各地要對十八部門《意見》規定的四種下崗失業人員及時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憑證享受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省府《意見》規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各地還可根據再就業工作需要和地方財力,對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憑證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除稅收減免以外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1.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主要是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2005年l 2月3 1日前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
2.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是指本省城鎮登記失業1年及以上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二) 《再就業優惠證》由省勞動保障廳根據勞動保障部規定的樣式統一印制、統一編號格式,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按省勞動保障廳制定的《廣東省<就業優惠 證>管理辦法》審批,并免費向下崗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工本費從省促進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再就業優惠證》采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不得轉借(租)他人使用。《再就業優惠證》由發證機關實行年檢,不按規定進行年檢的《再就業優惠證》自動失效。
(三) 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對申辦個體工商戶的,工商行政部門在《再就業優惠證》的“再就業及享受扶持政策情況記錄 ”頁相關欄目記錄“已辦個體工商戶登記”和免收哪項費用情況,并做好存檔備案工。作。下崗失業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因 用人單位原因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再就業優惠證》退還本人,有效期內下崗失業人員可憑證繼續享受其未享受的扶持政策;因個人違紀違法被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或本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交發證機關處理。
(四) 下崗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只能按其就業方式(自主創業或被企業招用)享受優惠政策,不得同時多處(如辦理多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享受優惠。在《再 就業優惠證》有效期內,下崗失業人員改變就業方式的,可按新的再就業方式享受相應優惠,但享受優惠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年。
(五) 《再就業優惠證》在全省范圍內有效。國發[2005]36號文規定的四種下崗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在本省內異地就業的,經再就業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 部門審核確認,可享受稅費減免、場地和崗位援助等優惠政策;其他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享受除稅收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場地和崗位援助等扶持政策。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再就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等財政補助項目以及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按屬地化的原則執行,在發 證的市、縣(區)范圍內享受。
(六)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當月新發放的《再就業優惠證》,應在當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通報同級財政、工商、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工商、稅務、財政、人民銀行等部 門應分別將下崗失業人員按規定辦理登記的業戶、企業吸納下崗人員、減免稅費、四項補貼和小額擔保貸款等情況按季統計上報各自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各地各部門轉發上級或自行出臺的有關再就業的文件,應抄送同級相關部門。
(七) 各地要設立再就業政策咨詢投訴電話,或由勞動保障、稅務、工商、物價、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分別公布咨詢投訴電話,接受社會對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情況的咨詢、投訴。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十八部門《意見》規定,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申領、發放和日常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各種違反《再就業優 惠證》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中央(駐粵)、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統一在戶口所在的市、縣勞動保障部門申領《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當地下崗失業人員同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各地有關部門要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所需資金在當地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中統籌解決。
二、關于鼓勵自主擇業和自謀職業
(九)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可直接向各有關部門申請減免稅(僅限國發[2005]36號文規定的四種下崗失業人員)、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小額 擔保貸款、經營場地安排等各項扶持政策,具體程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專項規定辦理。各地各級有關部門要在服務場所明示辦事程序,及時為下崗失業人員辦理各項手續,符合條件的,應予即時受理。各地建設部門在規劃城市建設、建立商貿市場、整頓市容市貌時,要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適當安排經營場所。各地應從 本地實際出發,預留30%以上的攤位優先優惠租賃給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或創業培訓合格者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為下崗失業人員安排生產經營實驗和培育性場所。
(十) 各地要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全面認真清理,明確應當免繳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級物價部門要向社會公布免繳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并加強監督管理。各收費單位要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崗失業人員免收費項目。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服務性收費應嚴格按最低標準收 取。凡違反規定的,要及時糾正和查處。
(十 一)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創業培訓合格者(含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分別憑《再就業優惠證》、軍人退出現役的有效證件以及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要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按規定積極提供信貸支持:
1.持《再就業優惠證》中國發[2005]36號文規定的四種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各地級以上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2.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經創業培訓合格的高校應屆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各地級以上市財政給予50%的貼息(展期不貼息)。
3.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的其他城鄉勞動者申請小額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其貼息問題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關于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援助
(十 二)就業困難群體的對象包括持《再就業優惠證》中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人員。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由各地確定,最晚至 2007年底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等3種人。有條件的地區可放寬 年齡限制。
各 類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和個體工商戶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仍由本人負擔。招用 “4050”人員期限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根據其勞動合同期限相應延長,直至法定退休年齡。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負擔。對 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按此政策執行。
公 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對就業困難對象提供一對一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凡是由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滿足就業困難對象和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就業需要;縣級以上政府要投資開發公益性崗位。各類用人單位的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一次以上免費的職業培訓(包括創業培訓)和技能鑒定,所需資金在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四、關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
(十 三)各類職介機構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含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應屆高校畢業生)和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免費提供政策信息咨詢和職業介紹服務,可按實際成功就業人數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的公益性專場招聘會、為就業困難人員 提供的免費職業指導服務以及組織開展遠程招聘活動等公共就業服務項目納入職業介紹補貼范疇,按照工作量和實際效果給予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的標準、資金來源、申領和撥付程序以及定點職介機構的認定等,按《廣東省職業介紹補貼辦法》執行。
(十 四)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含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應屆高校畢業生)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可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上述人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費由同級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支付。各級勞動保 障部門要認定一批規模大、信譽好、辦學質量高的培訓機構為開展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的定點單位。定點單位實行年檢制,凡年檢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定點資格。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培訓機構應承擔就業困難人員免費培訓任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據實核撥。培訓和鑒定補貼標準和辦法、定點機構的認定標準和程序等由省勞 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訂。
五、關于部門分工協作問題。
(十 五)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十八部門《意見》和省府《意見》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各部門促進就業的具體職責,落實部門促進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把促進就業作為各部門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實行量化指標考核。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每年組織一次再就業扶持政策落實情況的全面檢查,督促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各部門要切實 按照十八部門《意見》和本通知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