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經委,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經委: 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區企業的影響加深,部分企業生產經營遇到困難,就業壓力明顯增大,就業形勢日趨嚴峻。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三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要求各地幫助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困難企業渡過難關,鼓勵困難企業盡量不裁員,穩定用工崗位,穩定就業局勢,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保就業、保增長、保穩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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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企業只能申請一次緩繳,包括職工個人繳費。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經核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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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社會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內,可以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單位繳費率,降低幅度不高于現行單位繳費率的50%,個人繳費率不降低。具體額度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降低費率的地區自治區不再予以基金調劑。各地不得擅自降低養老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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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并保證不裁員的困難企業,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上述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上述兩項補貼由企業按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附穩定員工隊伍計劃措施和相關憑證,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經委(國資)、財政等部門審核批準。崗位補貼資金按月劃入企業賬戶,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按月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賬戶。 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周密的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勞動保障部廳和財政部廳備案。嚴格基金使用的審批、撥付和監督管理。具體實施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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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 困難企業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就業專項資金籌集情況,由就業專項資金給予適當支持。具體支持額度可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內財社[2006]319號)規定的一般培訓人均400元的標準,給予不高于50%的支持。申請、審批辦法由各盟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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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采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對于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可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后,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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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強監督檢查 對緩繳社會保險費、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享受崗位補貼、享受企業在崗培訓資金支持的政策規定企業名單和相關情況及監督電話,要在自治區《內蒙古日報》、內蒙古電視臺、勞動保障信息網和企業所在地的主流報紙、電視臺、勞動保障或財政信息網向社會公布,增強享受扶持政策的透明度。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和就業專項資金按規定使用,不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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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嚴格界定困難企業范圍 本《通知》所指“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方面條件: (一)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停產半停產企業且恢復生產經營有望的; (二)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方案且沒有裁員的; (三)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四)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 當前上述政策扶持的重點為當前受金融危機影響較重的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電力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紡織業、化工業、冶金和建材工業、電子設備制造業等行業生產經營困難并對穩定就業影響較大的企業。具體認定數量和比例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委(國資)、稅務等部門根據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除上述行業外,確實受金融危機影響暫時出現困難的企業,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委(國資)、稅務等部門認定,并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以政府名義報勞動保障廳,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列入困難企業范圍。 請各盟市人民政府將需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先報自治區就業服務局初審,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財政、經委、地稅等部門聯合審查,各盟市也要建立聯合審查制度。 各地區勞動保障、財政、地稅等有關部門要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把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作為當前重要工作任務,結合本地實際,既要著眼當前,又要考慮長遠,在認真測算、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統籌地區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實貫徹落實好本《通知》精神,確保政策實施效果。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報告。 二OO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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