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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最近,各市反映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要求解決養老保險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切實解決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凡符合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條件的,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認定身份,社保經辦機構及時提供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服務。 二、《勞動法》頒布實施后,凡曾在原國有、集體企業工作過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的規定確認勞動關系后,均可按照(冀勞社〔2007〕38號)文件第三條第三項補繳養老保險費。 三、現從事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的人員,可按冀政〔2006〕67號文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各地要嚴格按照勞社部發〔2005〕17號、〔2006〕17號、〔2007〕28號、冀勞社〔2007〕38號及本文規定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對在執行中發生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不得自行隨意新開口子。各地原所執行的政策規定與上述文件不一致的,要堅決予以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