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負擔問題,根據《海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海政辦發[2009] 56 號)及《海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海社保辦發[2009] 1號)文件,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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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參加海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居民,必須同時參加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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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是指海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加海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部居民統一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的一項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參保居民作為被保險人,其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治療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未成年居民因人身意外傷害在門診治療或住院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及學生人身遭受意外傷害時的殘疾(死亡)保險金,由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按照規定比例和限額負責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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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海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費,辦理投保手續,代表參保居民與商業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確定保險期限、保費額度、賠付標準、最高賠付限額和賠付程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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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居民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同繳納。繳費標準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納6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納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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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保居民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住院發生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以上的醫療費用,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年最高賠付限額成年居民為15萬元、未成年居民為10萬元,賠付比例為90%;未成年居民因人身意外傷害門診治療年最高賠付3000元,賠付比例為80%;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的,賠付保險金3萬元;因意外傷害致殘的,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予以賠付,最高賠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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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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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商業保險公司、參加城鎮居民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的居民,必須接受海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監督、檢查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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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的投保額、賠付比例和賠付最高限額,將根據城鎮居民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的收支平衡情況和上年實際發生的變化情況由海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商業保險公司協商做出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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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保居民發生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及未成年居民發生人身意外傷害醫療費用,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準的規定。未成年居民診療用藥范圍、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準按遼寧省統一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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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與《海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同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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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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