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適應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需要,規范勞動保障監察行為,樹立勞動保障監察良好社會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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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準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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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主動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勞動保障法律宣傳和咨詢服務;接受群眾舉報、投訴不推諉,案件調查不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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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在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公務時,必須有兩名或兩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員共同進行,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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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對用人單位實施檢查時,應向其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要求和方法,提供政策咨詢熱情、耐心,解釋政策清楚、準確,做到秉公執法、文明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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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實行回避制度,承辦查處違法案件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是案件當事人近親屬的,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承辦查處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以及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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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現場檢查和詢問情況應做好筆錄,筆錄經核對后,由勞動保障監察員和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勞資人員)雙方簽名或蓋章(如詢問對象是其他人員、筆錄應由當事人簽名或按手印)。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注明拒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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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用人單位進行執法檢查時,如法定代表人或勞資人員不在現場,無法當場了解有關情況的,應當對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要求其在指定的時限內就有關情況接受詢問。詢問時應有兩名監察員參加,并做好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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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執法檢查中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取證,包括錄像、照相、錄音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應為用人單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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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杜絕程序違法和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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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建立勞動保障監察文書檔案,要做到內容完整、卷面整潔、規范,存放有序,查閱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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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各項統計報表、情況報告、工作總結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上報、做到上報及時,各項數據、內容準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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