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門,省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豫辦[2010]3號)精神,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現就我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中若干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請結合各地各部門實際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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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范圍的界定 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均納入實施范圍。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參照執行。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納入實施范圍。 事業單位原則上要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內進行崗位設置。因國家政策性安置、引進人才等事由,經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按照規定程序進入事業單位的正式在冊人員,納入崗位設置管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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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事業單位主體崗位類別的確定 事業單位主體崗位類別應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確定。主體崗位類別不明確的,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商機構編制部門認定。 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70%;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后勤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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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結構比例的控制 事業單位要根據類別、功能、職責等情況,合理設置管理崗位。其中領導崗位的設置,按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單位領導職數職級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職級確定;普通管理崗位根據管理情況合理設置。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實行分類分級管理。不同類別、級別、功能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標準。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1:3:6。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主系列崗位一般不低于專業技術崗位總數的80%,輔系列崗位最高級別的設置原則上低于主系列崗位最高級別。 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為: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省總體控制標準為25%左右,其中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省總體控制標準為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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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事業單位有關工作人員的兼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和工作需要確需兼任的,須按照崗位設置管理規定及人事管理權限審批,由批準部門或單位明確其主要任職崗位。在崗位聘用時,兼職人員同時占其主項工作和兼職工作所在崗位的結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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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事業單位首次崗位設置后各類人員的聘用 事業單位首次崗位設置后的崗位聘用,要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保證本單位現有在編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新的職務。 現聘人員的結構比例與核準的結構比例一致的事業單位,按核準的結構比例確定。 現聘人員的結構比例超過核準的結構比例的事業單位,先按現聘人員聘用。在3年的過渡期內,事業單位要根據本單位人員的具體情況,合理把握調控幅度,可采取超結構比例10%以內的退二進一、超結構比例10%以上的退三進一,或者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等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過渡期結束后,尚未達到規定結構比例的,通過競聘上崗的辦法解決。 現聘人員的結構比例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事業單位,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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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于人員在三類崗位之間的轉聘 人員在三類崗位之間的轉聘,是指工勤人員聘用到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管理人員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或工勤技能崗位,專業技術人員聘用到管理崗位或工勤技能崗位。 事業單位在相應崗位出現空缺時,根據工作需要,并按程序核準后,其它類別人員可以聘用到該崗位。在崗位轉聘工作中,必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競聘上崗。轉聘崗位的人員,必須符合擬任崗位的任職條件、任職資格等相應條件,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必須符合準入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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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于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條件的確定 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條件,要與現行的職稱制度相銜接。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內部各等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原則上不少于3年,且連續3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其他條件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業績特別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級聘用,但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層級的最高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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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關于事業單位首次崗位設置后聘用合同的簽訂 事業單位首次崗位設置后必須與其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實行聘用制度。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以及聘期問題要嚴格按照豫政辦〔2002〕82號和國人部發〔2003〕61號、〔2004〕63號及豫辦〔2010〕3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各事業單位應處理好新、老聘用合同在有關內容上的銜接。尚未實行聘用制度的單位,要結合本次崗位設置管理實行聘用制度,使用新的聘用合同文本,并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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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關于對完成崗位設置和首次崗位聘用的認定 事業單位完成首次崗位設置、崗位聘用并簽訂聘用合同,填報《河南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聘用情況備案表》(豫辦〔2010〕3號文)等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后,按照有關規定兌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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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關于2006年7月1日至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和首次聘用期間已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等級的確定 2006年7月1日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現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專業技術人員(含2006年6月30日前到齡但經組織批準留任的人員),在本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和首次崗位聘任時,可以按照退休時的專業技術職務,比照本單位在職人員的條件重新確定崗位等級,并經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崗位等級變化的,在職人員兌現工資時,同步調整退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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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關于未定機構規格的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設置 未定機構規格、領導職數的事業單位,可由機構編制部門重新核定或確認,或者暫按黨委組織部門等有任免權限的部門(單位)批準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配備實際情況,確定其管理崗位最高等級和承擔領導職責的管理崗位數量及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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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關于事業單位崗位空缺時人員的補充 事業單位有崗位空缺需要補充人員時,要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政策規定和程序要求,辦理新進人員事宜;無崗位空缺的,除政策性安置、引進高層次或特殊人才外,原則上不予受理。其新進人員均要納入崗位管理,并根據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所聘崗位進行人員崗位認定和登記。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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