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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仲裁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06-30 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渝勞仲發〔2008〕3號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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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勞動爭議仲裁辦案實際,對原使用的仲裁文書名稱及相關法律用語進行相應的修訂。現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稱謂中原“申訴人”、“被訴人”,改為“申請人”、“被申請人”,仲裁文書中原《應訴通知書》改為《仲裁通知書》。 仲裁結案文書涉及個人身份的表述,增加身份證號碼,列住址之后;涉及用人單位情況的表述,增加企業營業執照注冊號或組織機構代碼,列地址之后。 二、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列為共同申請人或被申請人。 三、仲裁委員會接收申請書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的收件回執/收件證明書(見附件1),其中應載明提交申請書的日期,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及請求事項。 四、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超時未審結案件證明書》(見附件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仲裁案件作終結審理。 五、申請人在同一案件中有多個請求事項,對其中符合一裁終局條件的一項或多項請求作出終局裁決的,可以在該案件案號的基礎上,通過增加附號的形式編列文書文號,不再單獨另列案件案號。文書編號如:渝勞仲案字[2008]第488-1號。 仲裁委員會作出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時,應當在文書尾部分別告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起訴、申請撤銷的權利。 六、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的落款處,仲裁員簽名、書記員署名中間落文書制作時間,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七、庭審記錄中應當記載核對當事人、代理人身份的過程,同時記載經核對的當事人通信地址。 八、證人出庭作證提供的證人證言是證據種類之一。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 九、原法律文書《風險提示》已根據本通知要求作相應的修訂(見附件3),按原有要求送達當事人。 十、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收件回執 2、超時未審結案件證明書 3、風險提示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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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風險提示 一、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超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期間提出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案件經查明超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且無正當事由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必須是實際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承受其權利義務依法參加仲裁活動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組織,如因工死亡勞動者的遺屬等。 申請人不適當或被申請人名稱不符導致仲裁主體錯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案件經查明有上述情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駁回申請。 三、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準確地提出自己的請求。所提出的請求事項應當明確具體,有經濟標的的,必須載明具體金額;同時有多項請求的,應當逐一列明。 申請書中的仲裁請求事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通知其補正;拒絕補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案件經查明有上述情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駁回不符合要求的申請。 五、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六、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附有符合申請條件的證據材料。 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起反申請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七、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變更工作崗位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 當事人提供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八、當事人應當在庭審調查活動結束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當事人提請證人出庭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的證人出庭申請書,是否出庭,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在舉證期限內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證據的,應在舉證期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的延期舉證申請,是否延期舉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當事人舉出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又無法查證或者無須查證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九、當事人和仲裁參與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按《重慶市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第四章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1)故意偽造或者提供虛假證據;(2)故意毀滅證據的;(3)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應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仲裁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超時未審結案件證明書.doc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件回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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