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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最近你局來函詢問,在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及《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過程中,對各級學校解放前和解放后及原私立學校改為公立后職工退職、退休時如何計算工齡問題,經商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現答復如下。 (一)各級學校的教職工于解放前夕在學校(不包括敵偽、國民黨或其他反動黨團舉辦的專門屬于軍事、政治性質的學校)連續擔任工作的時間,與解放后連續在學校工作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原在私立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職工,改為公立學校后,其在該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上述兩項規定,對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底以前已辦理了退職手續的職工,仍按照原來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后的工齡問題,可根據教育部、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關于邊境縣(旗)、市中小學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即”凡轉為公辦的民辦教師(職工),應從最后一次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的時間起,計算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學校連續任教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的精神執行。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