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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增加群眾收入解決困難群眾生活問題的意見》(津黨辦發〔2009〕36號)和市政府《關于調整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津政發〔2009〕46號)的精神,現就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前,已經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4〕112號)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仍按照原文件的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障待遇。基金統籌層次,管理渠道不變。 二、2010年1月1日后,年滿18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應按照《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津政發〔2009〕22號,以下簡稱《規定》)參加養老保險,所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支付。對于18周歲以下和已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民,由區縣根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情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行確定補償標準。 三、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時以本市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照40%的比例,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與農村居民個人參保繳費合并計算。在領取待遇時按照《規定》的計發辦法享受養老待遇,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50元補貼。 四、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預存制度。按照《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精神,對于需要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國家征地項目,在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方案前,上報方案單位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市財政開設的預存專戶。征地項目批復后將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費,從預存專戶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的計算,以參保繳費時間為準。預存資金不足的由上報方案單位補足;未獲國家批準的征地項目或預存資金有余額的,由市財政退還給上報方案單位。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