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青島市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規定,現將部分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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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范圍及對象 不屬于事業單位參保范圍的以下單位及其職工應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 ⒈原已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現已撤銷或未取得事業單位登記證的單位及其職工; ⒉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外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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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繳費基數及比例 (一)繳費基數 上述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后,當年度原則上繼續使用其原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機關社保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待下一年度再按上年度的實際工資收入確認核定;確需改變繳費基數的,可按其上年度的實際收入予以核定;對新招職工可按其起薪之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二)繳費比例 ⒈養老保險 上述參保單位的繳費比例為25.5%,其中屬個人出資舉辦的單位,繳費比例為20%;參保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 ⒉醫療保險 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2%。 ⒊失業保險 單位繳費比例為2%,個人繳費比例為1%。 ⒋工傷保險 根據單位從事的行業,在0.5%-1.2%之間確定單位繳費比例,個人不繳費。 ⒌生育保險 單位繳費比例為0.9%,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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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記開戶 ⒈已在機關社保辦開戶繳費的單位,整體轉移的,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表”,經市機關社保辦確認后,到市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勞動社保辦”)辦理登記、開戶變更手續。 ⒉有編制外職工的單位,持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和事業單位登記證到勞動社保辦辦理登記、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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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及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⒈上述參保單位及職工,自2003年4月1日起按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⒉上述參保職工2003年3月底前與現在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期間未參保繳費的,應按企業職工有關規定補繳。其中,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費最早補繳時間為1984年1月;固定工養老保險費最早補繳時間為1994年10月。補繳保險費的,從補繳時間補記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金(含本金及利息),其中補繳時間在1994年10月以前的,從1994年10月補記個人帳戶金。 ⒊已轉制但尚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從轉制次月起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按城鎮企業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規定補繳社會養老保險費,并補記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金(含本金及利息)。 上述參保職工在機關社保辦的繳費時間及固定工在1994年10月前的實際工作年限視同參加城鎮企業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應補繳不補繳的時間不計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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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會保險待遇 ⒈已在機關社保辦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原待遇標準不變。 ⒉按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辦法參保后達到退休條件的人員,按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其按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辦法計算繳費指數不到四年的,計算平均繳費指數時可追溯其在機關社保辦的繳費基數達到4年為止,達到4年的不再追溯。 ⒊因各種原因需支付和繼承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時,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起算時間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辦法后建立的個人帳戶時間,其原在機關社保辦的個人繳費不予支付。 ⒋原在機關社保辦領取養老金的臨時工退休人員,轉至勞動社保辦管理和發放,其養老金水平高于企業最低養老金標準的,待遇維持不變;低于企業最低養老金待遇標準的,從2003年4月起按最低養老待遇標準執行。以后養老待遇的調整執行企業養老待遇調整政策。 ⒌其它社會保險待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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