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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各有關單位: 根據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意見》(紹政辦發[2005]130號)和紹興市勞動保障局、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實施辦法》(紹市勞社發[2005]76號)規定,從2006年11月1日起,實施市區企業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與養老保險費統一征繳(以下簡稱三費合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繳范圍 紹興市區范圍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均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并按本辦法征繳,其中:對企業中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民工)可按省、市有關規定先行參加工傷保險。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統籌企業等的養老保險費暫按原辦法征繳。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等的失業保險費暫按原辦法征繳。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等的工傷保險費暫按原辦法征繳。 二、登記管理 (一)立戶登記。三費合征前未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企業在參加養老保險時辦理過社會保險立戶登記手續的,視作辦理失業、工傷保險立戶登記手續;三費合征后的企業在養老保險立戶登記時一并辦理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立戶登記手續。 (二)繳費登記。對三費合征前已參加養老保險而未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企業由地稅部門分別根據市就業管理服務局(以下簡稱市就業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傳遞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立戶登記情況辦理繳費登記;其他企業由地稅部門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市社保局核定《社會保險立戶登記表》辦理繳費登記。 (三)變更和注銷。用人單位變更和注銷納稅登記或列為非正常戶超過3個月的,地稅部門可以變更和注銷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并將變更和注銷單位的信息實時分別發送市就業局、市社保局;市就業局、市社保局根據地稅部門提供的信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和參保人員中斷等事宜。 用人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注銷前,應當向地稅部門繳清所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 三、繳費基數 (一)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1、單位繳費基數。仍暫按紹政辦發[2005]130號和紹市勞社發[2005]76號規定執行。 2、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職工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簡稱職平工資)300%的,按300%確定;低于上年全省月職平工資60%的(符合按“雙低”辦法參保的職工按40%),按60%(符合按“雙低”辦法參保的則按40%)確定。 (二)失業保險繳費基數。 1、單位繳費基數。原則上以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基數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基數。 2、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以上年度全市職平工資作為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由市就業局確定;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每年6月1日起調整。農民工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按全部工資總額確定,起步階段暫按不低于本企業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70%為繳費基數。 四、繳費費率 (一)失業保險費率。單位繳費費率為2%,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1%。 (二)工傷保險費率。三費合征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按現行確定的費率征繳;三費合征后新辦理立戶登記的企業按紹市勞社發[2005]76號規定,由市社保局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確定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征繳(其中在市社保局確定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前,先由地稅部門暫按0.5%的基準費率征收;在市社保局基準費率確定后的次年1月1日起,按確定的基準費率征收);對二、三類行業企業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由市社保局按紹市勞社發[2004]45號規定確定后傳遞給地稅部門征繳,從2007年起,在每年1月1日起調整。 五、征繳管理 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實行雙向申報制度。企業(由地稅部門根據其營業額定額和行業銷售工資含量來確定其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的企業<以下簡稱養老保險核定征收企業>除外),必須于每月10日前在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上月的養老保險費的同時,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上月的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企業應在每月20日前分別向市就業局、市社保局辦理參保繳費人數、繳費基數等參保調整事項,并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一)企業(不含養老保險核定征收企業)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其中企業在向地稅部門申報失業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時,一并申報失業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 對于養老保險核定征收企業,由地稅部門根據其營業額定額和行業銷售工資含量來確定其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和工傷保險費;由市社保局確定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市就業局確定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 (二)對失業保險單位繳費基數大于失業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已征費額部分,允許繳費企業在規定征繳期的次月20日前向市就業局補報職工參保名單。逾期不報的,該部分的征繳額劃入失業保險基金。 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大于市社保局確定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費基數之和已征費額部分,允許繳費企業在規定征繳期的次月20日前向市社保局補報職工參保名單。逾期不報的,該部分的征繳額劃入工傷保險基金。 繳費企業在分別向市就業局、市社保局補報職工參保名單時,自行計算補報后的單位實際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之和不得大于向地稅部門申報的單位繳費基數。 (三)失業和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均實行實名制。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待遇享受的對象以企業向市就業局、市社保局申報并履行繳費義務的職工人數和名單為準。失業保險待遇按《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從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月起享受。如企業未按上述規定如實申報的,須補繳應繳而未繳的部分后,方可享受失業和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如企業按工資總額確定并申報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小于市社保局核定(職工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市區月職平工資的,按上年市區月職平工資)的最低申報基數的,須按市社保局核定的基數補繳后,方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六、有關基金管理、匯算清繳和監督檢查等事項均按紹市勞社發[2005]76號文件規定執行。 本實施辦法由市地方稅務局和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紹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紹 興 市 財 政 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