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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各勞動事務代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政策,促進個私經濟健康發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精神,經研究決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個體及自由職業者(含靈活就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各區市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允許繼續參保繳費至滿十五年后(繳費的險種按政策規定一并繳納),方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上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允許繼續參保繳費的年限,最低不少于一年,最長不超過五年。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