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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有關單位: 為了保障客運出租行業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現將客運出租行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行業從業的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二、 從業人員個人應當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初次繳費按照二類行業的繳費費率1%一次性繳納全年工傷保險費。以后根據從業人員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等因素實行浮動費率制。 三、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后,可以享受按照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四、 公用客運職業介紹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應當建立客運出租行業工傷保險專戶,并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直接指導下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辦理從業人員相關工傷保險事宜,包括:代征代繳工傷保險費;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申報手續;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等。 五、 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后,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立即向中心報告。中心應當在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經辦機構備案。 六、 中心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必備的認定材料。遇有特殊情況,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延長。 七、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