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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屬各總公司勞動處、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及時掌握全市停工、半停工企業的生產經營和人員狀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工作,根據北京市實際情況,我們對現行的《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業情況月報表》及《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業情況匯總月報表》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填報說明及指標解釋通知如下:
一、填報范圍
本市地方所屬國有企業,區、縣局、總公司直屬城鎮集體企業為報表的填報范圍。
二、填表說明
㈠ 原《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業情況月報表》和《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業情況匯總月報表》改為《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業情況基層季報表》和《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業情況匯總季報表》。
㈡本報表按季度統計,統計截止日期為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日。各企業將《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業情況基層季報表》(表樣附后)按隸屬關系分別報總公司勞動處或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各總公司勞動處或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匯總后,于當月30日前將《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業情況匯總季報表》(表樣附后)及《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業情況基層季報表》一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㈢為確保區縣屬停工、半停工企業的數據準確,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會同區縣各有關部門聯合做好此項工作。
三、市屬各總公司勞動處、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請于近日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失業保險)處領取報表。
聯系部門:市勞動保障局 就業(失業保險)處
聯系電話:63167921 83172974(傳真)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業情況基層季報表》;
2、《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業情況匯總季報表》;
3、指標解釋。
指 標 解 釋
1、停工企業是指:
受各種因素影響(正常季節性停工除外),在報告期內,連續30天以上(含30天)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未被各級政府批準停產整頓的企業。
2、半停工企業是指:
受各種因素影響(正常季節性停工除外),在報告期內,部分成建制生產單位(生產線、生產車間等)或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其損失工時累計達到報告期標準工時三分之一或連續停工一周以上(不足30天)的企業。
3、期末職工總數:報告期末,企業全部在冊職工總數。
4、停工(放假)人員是指:尚未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但在監測月內不在工作崗位的職工(含本市職工及外來務工人員)。
5、停工人員合計:報告期末,企業全部停工職工總和。
6、企業原因是指:企業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缺乏、不適應市場要求、市政建設搬、拆、遷、技術改造、調整產品結構等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