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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央駐贛及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04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13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對象為本省行政區域內201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調整時間 調整時間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標準 (一)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人員,傷殘津貼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整: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二)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5元。如工亡職工有多個供養親屬的,其增加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213元/月。 (三)被確定為需要生活護理的因工致殘職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其生活護理費標準一律調整到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四)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享受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五級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的標準調整傷殘津貼待遇,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經費來源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致殘人員,2013年調整定期待遇所增加的1-4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致殘人員,此次調整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標準執行,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有關要求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本文件規定及時進行調整,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的,由用人單位按本文件規定的標準及時進行調整。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