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文件精神,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遼寧省勞動保障廳和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通知》(遼勞社發[2006]40號)、《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大連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和<大連市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大政辦發[2006]144號)、《大連市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地區建筑業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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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并從事建筑業的農民工: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 (二)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并取得資質證書; (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造價管理機構審查,已核定《遼寧省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并辦理相關核定手續; (四)建筑業企業所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已按規定向大連市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勞保辦)繳納了勞保費; (五)按規定參加了工傷和醫療保險,為企業職工繳納了工傷和醫療保險費,并到市勞保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六)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企業與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七)建設工程有專業承包、勞務分包情況的, 承擔工程項目的總承包企業除必須符合上述條件外,還要與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合同。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筑業企業或建筑業企業經營多種項目的或從事非建筑業的農民工不適用本辦法,應按《大連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大連市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并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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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建筑業企業中已按相關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的,仍按原規定和渠道參保繳費,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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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由用人單位繳費,市勞保辦補助的辦法,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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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其所屬的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傷認定、繳費費率核定及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醫療費核銷等服務管理工作。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及其所屬的市勞保辦,具體負責建筑業企業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補助工作。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收支及補助情況,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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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必須在農民工上崗前到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參加工傷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按照《大連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和《大連市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繳費標準,及時足額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同時將相關資料報送市勞保辦備案。其中:市內四區的建筑業企業到大連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繳費,區、市、縣的建筑業企業到相應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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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實行按月繳費;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按季繳費。用人單位應及時為招用的農民工繳納工傷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增減變化時,應及時為其辦理參保變更手續。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關系自繳費次日起成立,發生傷害事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滿3個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建筑業企業在具體辦理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時,應提供參保職工花名冊一式四份,繳費時,社保經辦機構繳費窗口逐份蓋章,繳費窗口、經辦機構、市勞保辦、建筑業企業各留一份,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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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勞保辦對建筑業企業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實行按季補助。每季度15日之前,建筑業企業應將上季度繳費憑證、參保農民工名單、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職業資格證報送市勞保辦,市勞保辦審核后,按企業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80%予以補助。 建筑業企業應及時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加強管理。市勞保辦對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筑業企業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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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委托管理。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在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參加市級醫療保險,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在市內四區務工的農民工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在區、市、縣務工的農民工到項目所在地農民工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農民工因急診未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發生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先由患者本人墊付,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經辦機構申報。出院后,可持相關診療憑證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核銷手續。需轉異地就醫的,到市經辦機構辦理轉診手續。 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救治,按《大連市工傷保險就醫和結算管理辦法》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等,按《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醫療管理、結算及待遇支付等,按《大連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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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建筑業企業未為農民工參加工傷和基本醫療保險或停止繳費后,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由生產經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由大連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由建筑業企業按《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工傷待遇。發生大病住院時,由建筑業企業按《大連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足額支付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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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未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拒不支付農民工工傷待遇和基本醫療費的,農民工可按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規定向相應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農民工與建筑業企業因勞動關系或工傷待遇、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仲裁管轄規定向相應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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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新開工工程項目,必須按規定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后,方可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未參加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工程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其提交的“有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材料中,應當包括注明建設項目名稱的勞保費繳納證明和建設項目意外傷害保險、農民工工傷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憑證,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辦理安全監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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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大連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對未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建筑業企業,不予審核和不予向省建設廳上報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對已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將及時上報省建設廳收回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建筑業企業,市建委將責令其停止施工,并上報省建設廳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件,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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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的,發生工傷事故時,除按規定享受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外,可同時享受意外傷害險的各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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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大連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大連市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大政辦發[2006]144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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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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