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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政策,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就工傷保險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解決意見: 一、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出現間斷繳費,在三個月內補繳保險費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繼續支付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在冊不在崗的職工到現用人單位從事勞動發生工傷事故,原用人單位已經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相應待遇,現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由用人單位負擔的費用。 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前,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被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的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用,其標準為本人工資標準的50%。生活費用實際金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勞動爭議若干問題解答意見(五)>的通知》(津勞辦[2002]42號)中第十七條不再執行。 五、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發生工傷的職工,被鑒定為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后重新安排工作,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已經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可以繼續保留。 六、1996年9月30日以前發生工傷的職工,被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因用人單位原因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政府第12號令)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對于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程度的工傷退休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作如下調整: (一)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傷1—4級退休的,基本養老金低于2003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90%-75%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補足差額。 (二)退休后發現患職業病的,基本養老金低于2003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90%-75%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補足差額。 (三)已經納入養老保險管理的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自2005年7月1日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