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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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快建設西部知識產權強省的意見》(川府發〔2016〕31號),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省,規范和完善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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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按照“鼓勵創新、管理規范、注重績效”的原則,專門用于支持我省知識產權(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工作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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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廳和省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財政廳和省知識產權局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財政廳負責按年度編制資金預算,研究確定年度資金支持方向、使用方式和重點內容;審核資金使用計劃和具體分配方案;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省知識產權局會同財政廳組織征集(申報)項目、審核或評審,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和項目儲備庫;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廳,并對項目合規、合法、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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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金支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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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知識產權(專利)資助、轉移、轉化、激勵、保護、促進等方面,包括: (一)符合《四川省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四川省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二)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購買有效專利或獲得專利獨占、獨家、交叉等許可。 (三)應用專利技術等研發新產品,引導我省優勢特色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中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預期經濟效益顯著的高價值專利項目的實施及其產業化;開展專利權質押融資、評估、擔保、保險、證券化等知識產權金融創新,充分利用和實現專利的價值。 (四)符合《四川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激勵辦法》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托專利等知識產權創新創業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中小微企業。 (五)開展知識產權維權保護,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培育知識產權規范化市場,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探索互聯網、電子商務、大數據等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打擊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等。 (六)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專利導航分析、專利預警分析、知識產權聯盟、知識產權貫標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規劃,體現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知識產權專項規劃和建設知識產權強省要求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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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金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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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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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因素法按照“明確方向、項目備案、績效掛鉤”的原則,選取相關因素,按照一定權重比例計算確定,進行定向財力補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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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項目法采取直接補助、貸款貼息、保費補助、事后獎補、特定補助等方式安排使用資金。各市(州)、擴權縣(市)、或省級主管部門按要求組織進行項目申報,并進行項目審查和上報;省知識產權局會同財政廳組織審核或專家(或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審,同時結合以前年度資金使用和績效評價情況,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年度支持項目從項目庫中篩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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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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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財政廳按資金分配方案及時下達預算和撥付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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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相關市(州)、擴權縣(市)應結合本地實際,在規定的使用范圍內,選擇確定支持項目,并將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報省知識產權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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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采用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有關市(州)、擴權縣(市)財政局在收到財政廳資金文件后,應按規定及時下達預算和撥付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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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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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知識產權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專款專用。財政廳會同省知識產權局對資金使用情況組織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安排參考依據。市(州)知識產權局和財政局負責對本地項目進行中期檢查和項目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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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專賬管理,并向同級知識產權和財政部門報告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等情況,自覺配合開展項目合同簽訂、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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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按項目法支持的項目未按實施方案實施的,收回財政補助資金;對存在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以及通過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廳將全額追減相應資金,并取消項目單位或所在地區以后年度申請資金的資格,同時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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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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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滿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專利實施與促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1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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