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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二日來文收悉。關于一九七注年十一月以來,國家職工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其工資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現(xiàn)答復如下: 一、國家職工被錯判犯罪,經司法部門復查,純屬錯案,宣告無罪釋放者,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被減發(fā)的工資,應予補發(fā)。 二、國家職工因觸犯刑律判刑,經司法部門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分。回原單位后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jié)較輕,態(tài)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以恢復原工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者應降低工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fā)的工資,均不補發(fā)。 編者注:本文是《關于企業(yè)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是否應恢復與企業(yè)的勞動關系等有關問題的復函》(1997年4月29日勞辦發(fā)[1997]40號刊于本雜志97年第8期)所引用的文件,因《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手冊》第四輯未予收錄,應各地要求,我們將該文刊發(fā)于此,以便工作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