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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人事部關于進一步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外商投資企業招收城鎮待業人員可直接到區、縣勞動局辦理招工手續。臨時工轉為正式合同制工人的,應到其戶口所在街道勞動部門辦理正式招工手續。招聘在職職工時,用人單位可與供人單位直接辦理調轉手續。其中:屬于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干部,應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招聘專業技術干部和經營管理干部時應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備案。招收應屆大專院校畢業生時,可與院校直接聯系,由學校列入計劃報市人事局批準。外商投資企業從城鎮待業人員和在職人員中招聘工人不能滿足需要時,經市、區(縣)勞動局批準(具體審批辦法另定),可以在本市招收一定數量的農民,但戶口、糧食關系不變,離開合營企業后仍為農民。 二、外商投資企業從在職職工中招聘所需人員時,有關單位應積極支持,允許流動,不得采用不合理收費等手段加以限制。如有關單位(含中央在京單位)在人員流動中發生爭議,被聘職工是干部的,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申請仲裁;被聘職工是工人的,可向市技術工人交流中心申請仲裁。對于仲裁結果雙方必須執行,如仲裁后同意流動,原單位仍無理阻攔,被招聘職工可持仲裁通知書到招聘企業報到,繼續工作后工齡連續計算。原單位應將該職工的檔案轉往仲裁部門或招聘。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擬招聘的專業技術干部和經營管理人員,允許從中央單位向市屬單位、從郊區、縣向城區流動。對于要求調往外商投資企業的工人,凡不屬于京政發〖1987〗143號文件規定不得自行離職的,自提出請調報告起2個月后,可以自行辭職。原單位應在該職工辭職后7日內將檔案轉送原單位所在地區技術工人交流中心。工人辭職后,可持辭職報告和接收單位商調函到原單位所在地區技術工人交流中心辦理調轉手續,繼續工作后工齡連續計算。 外資企業招聘職工應通過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和技術工人交流中心辦理,所招聘干部的檔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代管,工人的檔案可委托市技術工人交流中心代管,兩個中心可向招聘單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三、外商投資企業急需的專業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包括高級管理人員),應首先從本市招聘,不能滿足需要時,可以從外地招聘。為了嚴格控制首都人口,外商投資企業應將申請招聘報告等材料,按所招聘人員的身份分別報市勞動局、市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審查批準。批準招聘的人員,戶口不得遷入本市,憑市勞動局或人事局的批準證明到公安部門申領暫住證。聘用合同期滿或其它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應注銷暫住證離開本市。 四、本市國營、集體企業與外商合營時,所需人員可由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從原企業推薦的人員中擇優聘用。對剩余人員,由原企業和主管部門妥善安置。全企業合營的,也可以保留原企業的法人地位,以便安置剩余人員。對于這部分職工的安置,中方出資者應從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獲得的租金中撥出適當金額予以資助。新建單位或原單位安置剩余職工有困難的,經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后,可減免上繳利潤、調節稅、所平。有關部門在審查合營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同時審批老企業剩余職工的安置方案。 五、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聘用)制,企業必須按照政府有關規定與所聘用職工(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并制定本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發生勞動爭議的,可申請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與企業終止、解除合同的職工,有單位接收的,由新單位辦理接收手續,無單位接收的,原身份為干部的,到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登記,由該中心協助推薦工作;原身份為工人的,企業應將其檔案轉到本人戶口所在街道,該工人應到街道勞動部門辦理待業求職登記并通過各級人才勞務市場介紹重新就業,也可以自謀職業。
附: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人事部關于進一步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88〗20號 (一九八八年五月五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勞動部、人事部《關于進一步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 勞動部、人事部關于進一步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的意見 (1988年4月25日) 為了改善投資環境,以利于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的貫徹實施現就進一步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外商投資企業需要的工人、專業技術人員由企業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也可以從中方合營者推薦的人員中選聘,在本地區招聘職工不能滿足需要時,可以跨地區招聘。 二、外商投資企業從在職職工中招聘所需人員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允許流動,不得采用不合理收費、收回住房等手段加以限制。如果原單位無理阻攔,被聘用職工可以提出辭職,辭職后其工齡可連續計算。如有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當地政府授權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決定,有關各方必須執行。必要時,可以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直接辦理被聘用職工的調轉手續。 三、外商投資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聘職工,不再報省級勞動、人事部門批準,有關地區的勞動、人事部門要做好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 四、中方企業同外商合營時,原企業的職工可由合營企業按照需要擇優聘用。對未被聘用的人員,中方合營者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妥善安置,當地政府應積極協助做好調劑工作。 五、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辭退職工,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對被辭退的職工,原屬借調、借聘的,由原單位接收;屬于應聘的,到應聘前所在地區的勞動服務公司或人才交流服務機構進行待業登記,可以由有關部門介紹就業、自愿組織起來就業,也可以自謀職業。 六、對在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擔任董事長、董事的中方人員,在任期內不得擅自調動他們的工作,如需調動時,委派單位應征求該企業的審批機構和合營他方的意見。外商投資企業聘用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在其聘用合同期內,未經企業董事會和總經理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調動他們的工作。 七、本《意見》與國務院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國發〖1980〗199號)的第三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發〖1983〗148號)的第三十四條,《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國發〖1986〗95號)的第十五條,《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國發〖1987〗69號)的第二條和原勞動人事部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勞人勞〖1984〗1號)第一、二、三條規定有抵觸的,均按本《意見》執行。 八、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使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提高認識,確保外商投資企業能夠按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行使用人自主權。對于違反有關法規和本《意見》以及在招聘、辭退職工中搞不正之風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根據實際情況追究法律責任或給予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