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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勞動保障局,長白山管委會勞動人事局,中省直各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為切實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和《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規范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積極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督促指導用人單位使用省廳統一制定的勞動合同規范文本,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對2007年末前招用勞動者尚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務于2008年1月末前補簽勞動合同,否則,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對2007年末前已依法簽訂目前仍存續的勞動合同中的違法條款,要及時進行變更。 二、勞動保障部《關于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9號)決定于2007年11月9日對《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勞力字〔1992〕54號)等規章予以廢止。根據上述決定,我省從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不需再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即行生效。 三、按照《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和《關于印發<吉林省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吉勞社薪字〔2007〕24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包括新簽、續簽或補簽)后,須將填寫完整的《簽訂勞動合同備案名冊》,及時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個體經濟組織報所在街鎮鄉或者社區基層勞動保障機構備案)。 四、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并填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備案名冊》,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個體經濟組織報所在街鎮鄉或者社區基層勞動保障機構備案)。 五、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要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或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在辦理上述業務時,須向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簽訂勞動合同備案名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減員手續時,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備案名冊》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辦理失業登記時,須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六、省勞動保障廳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工資總額管理的通知》(吉勞社薪字〔2006〕431號)中原規定的企業在辦理《工資總額使用手冊》時,需提供的《勞動合同鑒證名冊》改為《簽訂勞動合同備案名冊》。 七、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基層勞動關系協調工作平臺的作用,督促指導其對轄區內用人單位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和《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勞動關系協調員要對轄區內的用人單位,特別是個體經濟組織進行全面的摸底調查,督促指導其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八、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類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積極引導用人單位準確把握《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轉變勞動用工觀念,增強社會責任意識,積極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要加強對勞動用工的宏觀監管,堅決依法查處用人單位在簽訂、履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方面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密切關注個別用人單位突擊裁員等新動向,對少數用人單位惡意規避法律實施裁員的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