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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直各國有企業: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為了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逐步形成對企業工資實行宏觀調控,企業自主分配的機制,現就調整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國有企業標準工資原則 (一)調整標準工資必須堅持企業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低于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 (二)以林地勞〔2000〕12號文件為基礎,按照企業職工現行職務、工種、工齡整級提高在職職工標準工資。在林地勞〔2000〕12號文件、等級標準工資的基礎上以人均月提高300元為標準(不含地區補貼),每人提高100元,由企業根據本單位的效益情況按人均200元的標準掌握。 二、調整標準工資的范圍 (一)2007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并已轉正定級的在職職工(含停薪留職職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整工資: 1、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期限未滿人員; 2、連續曠工15天或年累計30天以上的人員; 3、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受處分,未滿3年的人員; 4、出國、出境超期未歸,情況不明的人員; 5、有經濟、刑事等嚴重問題正在審理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6、停薪留職費用應交未交清的人員。 三、提高國有企業在職職工標準工資的辦法 (一)等級標準工資在現行林地勞〔2000〕12號文件的基礎上提高100元(見效益工資); (二)在提高企業職工等級標準工資的基礎上,人均增加200元,增加部分由企業結合管理和對職工的考核,自主決定為職工晉升等級標準工資。 四、本次調整國有企業標準工資方案必須經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地區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科審批后執行。 五、此次提高企業在職職工標準工資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直接關系到企業每個職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單位領導要認真負責、嚴格把握政策,做好工資的的調整工作,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本通知從2007年1月1日執行。 七、本通知由林芝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科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