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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首都發展環境,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臺港澳投資者提供就業便利,現就簡化辦理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在京就業手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事業單位(注冊資金300萬美元及以上)中需在京長住并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法人代表,可直接辦理不超過5年有效期的《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
二、在企事業單位(注冊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重要專業技術人員,可直接辦理不超過3年有效期的《就業證》。
三、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中級或一般管理職務和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后,可辦理不超過2年有效期的《就業證》。
四、在京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擔任首席代表的,可辦理不超過3年有效期的《就業證》;一般代表可辦理不超過2年有效期的《就業證》。
五、上述人員《就業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經營或登記注冊期限、用人單位與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及外國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的有效期限。
六、臺港澳投資者已落實工作單位的配偶、子女(年滿18周歲及以上)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持身份證明,可不受學歷要求的限制。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