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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合同制工人辭退是否發給生活補助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伍志清同志已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由固定工改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其現在身份應為合同制職工。合同制職工提出辭職,應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第二條規定:“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由合同制職工申請辭職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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