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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浙政辦函〔2002〕45號、浙政辦發〔2004〕16號等文件規定,目前,省屬事業單位全面推進實施改制工作。關于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后養老保險參保問題,雖經省、市勞動保障部門多次協調,但省、市意見無法統一。為此,我們提出了在杭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后參加省級養老保險統籌的方案,2004年10月11日,呂祖善省長作了“原則同意”的批示(祖善第1170號批示),在杭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后的養老保險參保問題已得到妥善解決。12月22日,陳國平、徐震副秘書長召集省勞動保障、財政、地稅、人事、編辦、國資委等部門,研究了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后養老保險參保工作。根據會議要求,現將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后養老、醫療保險參保的有關情況、存在問題及參保意見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列入改制范圍的省屬事業單位是:44家科研院所、27家勘察設計單位、文化事業單位和符合浙政辦函〔2002〕45號文件規定的省屬事業單位。據統計,列入改制范圍的省屬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約1萬人,離退休人員約3000人。
目前,部分條件成熟的事業單位已陸續實行改制。據統計,截至2004年11月30日,19家省屬科研院所、1家勘察設計單位、3家文化事業單位、9家省屬事業單位已完成改制工作。 上述已完成改制工作的省屬事業單位中,19家科研院所和1家勘察設計單位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其他改制省屬事業單位已做好參保的各項準備工作。部分列入改制范圍但尚未改制的省屬事業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參加了單位所在地組織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在杭省屬事業單位,包括已經完成改制任務的在杭省屬事業單位,均已參加省里醫療保險。 二、在杭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后參保地問題解決過程 2002年7月,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推進省屬事業單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見》(浙政辦函〔2002〕45號文件),規定“在杭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后參加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險”,但杭州市要求改制后省屬事業單位應向杭州市一次性繳納一筆費用,作為杭州市接納改制省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補償。省、市勞動保障部門經多次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 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后的參保問題,2004年6月,陳國平副秘書長召集省、市有關部門,就此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并多次聽取我廳對參保地問題的具體處理意見。10月,我廳向省政府報送了《關于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后參保地問題的匯報》,提出了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后參加省級養老保險統籌的具體意見,呂祖善省長作了“原則同意”的批示。12月22日,省政府陳國平、徐震副秘書長召集省有關部門,對省屬事業單位參加省級養老保險政策進行了認真研究,并提出了具體的實施意見。 三、改制省屬事業單位參保問題的意見 (一)參保范圍、對象 1.符合省有關政策規定,列入改制范圍的在杭省屬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后,凡在編制內的職工和改制前已離休、退休(職)人員,參加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組織實施的企業養老保險。
2.非在杭省屬事業單位按規定改為企業后,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單位所在地的企業養老保險。 3.改制前已經參加杭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在杭省屬事業單位,按規定改為企業后,參加省社保中心企業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準 改制的省屬事業單位參加省里養老保險后,單位按照上一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由單位在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 (三)待遇享受 根據省政府有關政策文件規定,改制的省屬事業單位參加省中心養老保險后,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待遇政策。具體可概括為:“老人”可繼續享受事業養老待遇,以后按企業標準調整養老金,企業與事業調整的差額部分,由單位解決。科研院所、勘測設計單位和文化單位對“中人”待遇實行5年過渡期辦法,過渡期內退休的,按企業辦法計發養老金,企業與事業的差額通過發放待遇差補貼解決,第一年為90%,第二年為70%,以后每年遞減20%。如“中人”領取的養老金低于原事業單位標準的,科研院所和勘測設計單位還可給予補貼。“新人”待遇完全按企業政策執行。 (四)基金管理 省社保中心對改制省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開設專用賬戶,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省屬事業單位改制時,按規定提留并經省勞動保障廳核準的資金,在參保時應全部移交省社保中心,納入“改制專用賬戶”管理。 (五)養老保險費征繳 改制省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實行地稅征繳,具體由省地稅局直屬一分局負責。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我們建議 隨著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工作的全面實施,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和問題,主要是: (一)非在杭省屬事業單位參保政策問題 非在杭省屬事業單位按照浙政辦函〔2002〕45號文件規定改制后,按照屬地原則到所在地參保時,各地普遍都提出一些附加條件,如在費用提留上,除按45號文件規定提留社會保險費外,還要求按當地政策額外提留社會保險費;在待遇享受上,當地規定的地區性津補貼不予發放。為此,非在杭省屬事業單位多次向我們反映,要求省里能與各地協調,以妥善解決他們的參保問題。 為推進非在杭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工作順利實施,我們建議:非在杭省屬事業單位統一按照浙政辦函〔2002〕45號文件規定實施改制,屬地參加養老保險,按45號文件提留相關社會保險費用后,參保時一次性繳納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地要顧全大局,積極支持非在杭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工作,及時做好改制事業單位的參保工作。 (二)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后醫療保險問題 根據浙政辦函〔2002〕45號文件規定,“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后,應按屬地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于在杭省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制后參加省里養老保險,同時,考慮這些單位一直參加省里醫療保險,為便于操作管理,我們建議:在杭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后仍參加省里基本醫療保險。非在杭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后按屬地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上述意見妥否,請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