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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勞動局: 煙勞發〔1998〕112號文件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二、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應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與休息時間,在一個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周期滿后,應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包括支付勞動者應得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三、根據魯勞發〔1995〕182號文件,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受到影響,在征得本企業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延期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