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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提高我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撫恤待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已達到退休年齡,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其死亡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準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參保人員,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為標準,按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最多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離退休人員失蹤后按規定被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次性撫恤金待遇的計發時點按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確定。 三、一次性撫恤金由非因工或因病死亡人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 四、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保人員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試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98號)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在參保繳清養老保險費用后領取養老金待遇期間死亡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往自治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