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共貴陽市委關于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決定》的要求,為落實《“老有所養”行動計劃》,妥善解決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老有所養問題,現結合實際,對我市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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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參保條件 (一)原企業范圍是指:1988年1月1日以前經省、市、區(縣、市)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貴陽市行政區劃內辦理工商注冊的國有、集體企業。 (二)未參保退休人員是指: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辦理了用工手續,在原企業工作滿10年以上、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人員。 (三)參保條件: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本人具有參保能力,并以個人身份自愿申請參加養老保險,個人自行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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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休時間和連續工齡的認定 (一)退休時間認定: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按本人退休手續記載的時間認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以本人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時間認定。 (二)連續工齡認定 1.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以本人退休手續認定的工齡為準。 2.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根據國家關于連續工齡認定的相關政策和本人檔案記載的工齡核準。其中,對超過規定退休年齡的,工齡最長認定至達到退休年齡時止。對在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最長工齡認定至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止;因企業關閉破產或撤消未辦理手續的,最長工齡認定至企業關閉破產或撤消時止。 3.因各種原因造成個人檔案資料不全,不能確認實際工作年限的,由原單位提供證明材料,其工齡只按10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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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養老保險費補繳辦法 按本人的連續工齡分檔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標準: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補繳金額為2.5萬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補繳2.9萬元,滿20年不滿25年的補繳3.3萬元,滿25年不滿30年的補繳3.7萬元,滿30年不滿35年的補繳4.1萬元,滿35年以上的補繳4.5萬元。 參保時年齡每超過國家規定退休年齡1周年的,繳費額下浮2%,下浮比例最多不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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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養老金待遇核定 (一)基本養老金根據本人連續工齡的長短核定: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養老金待遇為350元/月,滿15年不滿20年的430元/月,滿20年不滿25年的510元/月,滿25年不滿30年的590元/月,滿30年不滿35年的670元/月,滿35年以上的750元/月。 (二)符合享受高齡人員增發養老金待遇的參保人員,按規定增發。 (三)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后次月開始享受養老金待遇。參保之后遇國家和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時,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四)已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貴州省的規定支付相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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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參保辦理 (一)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自愿申請參保的,提供本人要求參保的書面申請、檔案、戶口、身份證,經審核確認,可以個人身份并按前述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參加養老保險。 (二)按照分級辦理的原則,原市級以上的企業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原區(縣、市)企業在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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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時間原則上截止至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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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意見從2008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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