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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200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2004-12-27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浙勞社老〔2004〕218號    浙江省
內容: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從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省政府研究同意,并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按月人均48元的標準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在此基礎上,給部分退休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月人均23元乘以2003年各市職工平均工資與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月調整標準(計算的調整金額見分進元)。據此,各市第一部分月調整標準為:
杭州市27元 寧波市26元 臺州市23元
金華市23元 嘉興市23元 紹興市22元
湖州市22元 溫州市21元 舟山市21元
麗水市21元  衢州市20元。
第二部分: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長短分檔確定月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增加10元;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的增加1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25年的增加20元;繳費年限滿25年不滿30年的增加25元;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增加30元;繳費年限滿35年不滿40年的增加35元;繳費年限滿40年及以上的增加40元。
退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增加8元;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25年的增加13元;繳費年限滿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對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計發退休費的退休人員,仍以連續工齡作為劃檔依據。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企業退休人員(不包括退職人員)再增發基本養老金:凡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長短增發養老金。其中,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增發后的月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當地(統籌地)這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執行“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的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按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系數,分別乘以“雙掛鉤”的調整額確定。
例:某職工退休時計發待遇系數為0.85,第一部分當地調整水平為22元,第二部分為15元,該退休人員這次可調整基本養老金為31.5元〔(22+15)×0.85=31.5元〕。
(二)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退職)并符合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應在本人享受2002年最低基本養老金數額的基礎上,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退休并符合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應分別在2002年、2003年退休當年本人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數額的基礎上,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例1:某職工2002年12月退休,按計發辦法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為500元,按2002年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40%計算,該退休人員享受最低養老金為526元,這次調整時,應在526元的基礎上增加,如這次調整增加35元,則該退休人員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為561元。
例2:某職工2003年退休,按計發辦法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為540元,按2003年當地上一年社會平均工資40%計算,該退休人員可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為607元,這次調整時,應在607元的基礎上增加,如這次調整增加40元,則調整后該退休人員的月基本養老金為647元。
(三)對2003年底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如增加金額低于當地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這次當地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四)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參照企業離休干部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執行,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在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在2005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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