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計委、經委、監察局、財政局、建委、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商業局、物價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總工會: 現將省勞動保障廳等十三部門《轉發勞動保障部等十一個部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粵勞社〔2003〕4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
一、 關于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 (一)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本市城鎮居民戶口的下崗失業人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向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再就業優惠證》: 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對象不包括:已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非本市戶籍的其他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及流動就業人員;《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已被用人單位招收或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且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員。 (二)本市下崗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可在本市范圍內享受崗位援助和減免稅收、行政收費及政府社會保險補貼等再就業扶持政策。省內異地下崗失業人員在本市再就業的,經再就業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以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其《再就業優惠證》進行審核確認并加蓋印章后,可在本市享受稅收、收費等再就業扶持政策,但不享受本市的再就業專項資金等財政性資金的資助和再就業扶持政策。 (三)《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管理。發放管理《再就業優惠證》,不僅是一項具體的就業服務,也是一項重要的政治責任。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政策條件和規定程序,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審核和發放工作,做到該發的一個不漏,不該發的一個不發。 《再就業優惠證》實行逐年審核制,持有者(個人或用人單位)須在發證后第11月至12月內到發證機構辦理年審,年審不合格或未經年審的,自動失效,并予以注銷。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管理臺賬,加強管理。 建立市級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聯系會議制度。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牽頭,定期組織召開聯系會議,總結分析各級各部門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情況,形成協作聯動機制,確保再就業優惠政策的落實。 (四)為接受社會對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情況的咨詢、投訴,由勞動保障、稅務、工商、物價等部門分別設立咨詢、投訴電話。市勞動保障局為:83816761(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86322801(市就業辦)、83352376(局就業處);市國稅局:81366092;市地稅局:12366-2 ;市工商局:85596566—3666;市物價局:83492615。各區、縣級市也要設立再就業扶持政策咨詢、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
二、關于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和安置富余人員的扶持 (五)把增加就業崗位納入各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級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或可提供就業崗位的項目,應按一定比例安置本市下崗失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和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及其所屬機構招收服務或工勤人員的,應優先招用本市下崗失業人員;各級政府投資或政府給予優惠政策的各類市場,開辦者必須拿出不少于20%的攤位優先租賃給本市下崗失業人員經營,并按規定減收或免收租賃費、攤位費、市場管理費、衛生清潔費等費用。具體的實施辦法待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可持《再就業優惠證》按照有關程序向各有關部門申請減免稅、減免收費、小額擔保貸款、經營場地安排等各項扶持政策,并由市再就業專項資金給予1年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補貼(不含個人繳費部分)。 (七)鼓勵各類用人單位吸納本市下崗失業人員和企業安置富余人員。各類用人單位吸納本市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由市再就業專項資金給予1年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補貼(不含個人繳費部分)。各類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和現有及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新招用本市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或符合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發給《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除可按規定享受市再就業專項資金給予的社會保險資助外,還可向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申請減免相關稅收。 (八)各級有關部門的對外服務場所要設立或指定專門窗口,并明示辦事程序和期限,為下崗失業人員創業上崗辦理相關證照、申請政策扶持和政府資助提供簡捷優質的服務。 (九)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用人單位吸納本市下崗失業人員和企業安置富余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即由下崗失業人員個人或用人單位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再按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有關規定申請補貼。
|
三、關于對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援助 (十)就業困難群體(年齡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偏差,且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不僅是本市就業工作的重點,也是難點。各級政府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就業困難群體實現再就業。 (十一)各級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和社區服務就業崗位,要優先組織和安置本市下崗失業人員。對本市下崗失業人員從事社區服務的,由市再就業專項資金按規定給予基本養老、失業和工傷費補貼(除特困失業人員外,個人繳費部分自負)。 (十二)對本市特困失業人員實行就業服務承諾制度。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對確認并有就業要求的特困失業人員進行單獨建檔立冊,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和“一人一策”的就業跟蹤服務,并在10個工作日內負責提供1個以上工作崗位,對不挑揀崗位的,在1個月內幫助其實現再就業。
|
四、關于職業介紹和再就業培訓 (十三)加強本市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并向街(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的社會職業中介機構延伸。市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要及時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真實有效的崗位空缺信息,各級公益性勞動力市場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各類經審批的社會職業中介機構,要免費為本市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十四)充分發揮各級公益性就業培訓機構和經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社會培訓機構的作用,根據市場的需求,有計劃、有針對性的組織本市下崗失業人員進行減免費再就業培訓,全面提升下崗失業人員的技能和再就業競爭能力。其中,特困失業人員和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可享受1期免費職業培訓,其他下崗失業人員實行減費培訓。 (十五)上述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本市下崗失業人員成功介紹就業及就業培訓機構所需減免費培訓經費,可按規定申請市再就業專項資金補貼。其中,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其他下崗失業人員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從市再就業專項資金中支付。 (十六)各級公益性勞動力市場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為下崗失業人員做好再就業的后續服務工作,及時進行就業登記和收繳注銷《失業證》,并協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
|
五、關于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建設 (十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勞動就業服務體系,是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各級政府要認真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編辦等部門發出《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2〕20號)、省勞動保障廳等十三個部門《轉發勞動保障部等十一個部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粵勞社〔2003〕41號)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市市、區、街(鎮)三級勞動就業服務體系,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制度、場地、工作“六到位”。 (十八)區、縣級市以上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是本市公益性就業服務管理的具體承辦部門。各級政府要在確保其機構編制的基礎上,將其人員和辦公經費納入本級財政撥款。 (十九)街(鎮)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是社區就業、失業人員管理服務、勞動保障法規監督、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工作平臺,在社區就業和失業人員、退休人員管理,促進轄區內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利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各級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街(鎮)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的建設。 (二十)在街道和鎮設立或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統一名稱為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工作任務重的街道和鎮可獨設置;一般情況下可與街道社區服務中心或鎮社會事務服務中心合署辦公,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其人員編制按機構編制分級管理原則,由各區、縣級市編委根據實際研究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的職責參照如下內容: 1、為轄區內下崗、失業人員提供求職登記、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 2、開發社區就業崗位,組織管理社區就業,協調落實就業和再就業優惠政策; 3、負責轄區內就業和失業情況的統計分析; 4、對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開展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協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維護雙方的合法利益; 5、為轄區內退休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個人帳戶、養老金查詢; 6、對轄區內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協助開展其生存狀況核查及醫療保險管理服務; 7、協助做好轄區內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 8、協助做好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服務工作。 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按照國家、省、市的要求,結合實施再就業目標責任制,做好促進再就業各項服務工作,確保本市就業形勢的穩定。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