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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勞動保障局、福州市財政局: 福州市勞動保障局、福州市財政局《關于就業困難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靈活就業已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滿的能否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請示》(榕勞社就[2009]100號)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就業促進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提出要扶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范圍和申請認定程序由各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閩政[2009]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件)將我省就業困難人員范圍界定為在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六類人員(其中登記求職的農村三類人員參照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并明確規定,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因此,凡是符合18號文件規定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勞動者,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確認為就業困難人員,符合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政策的,不論其原先是否持《再就業優惠證》享受過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均可按18號文件規定享受相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此復。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