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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市各主管部門(產業集團),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南京高新技術開發區,部、省屬駐寧企業,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規定和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的通知》(蘇勞社薪[2002]18號)精神,經市政府批準,現將我市企業最低工資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企業最低工資包括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依法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含養老、醫療、失業)最低繳費額兩部分。各類企業在執行最低工資時,要包括以上兩個部分。 二、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一類區,由原430元/月調整為460元/月,新標準適用于南京市市區(含江寧區);二類區,由原360元/月調整為370元/月,新標準適用于溧水縣;三類區,由原300元/月調整為320元/月,新標準適用于高淳縣、原六合縣、原江浦縣(考慮到原六合縣、江浦縣正在進行區劃調整,原所屬企業仍按三類區標準執行)。 三、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一類區,由原3.6元/小時調整為3.9元/小時;二類區,原3.1元/小時暫不作調整;三類區,由原2.6元/小時調整為2.7元/小時。以上各類標準適用范圍同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范圍。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從7月1日起開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