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進一步做好我市工傷保險工作,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處理意見: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市統一按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執行。 二、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我市工傷保險制度實施前經有關部門確認并享受工傷待遇的人員,現已退休或仍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但尚未納入工傷保險管理范圍的,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納入工傷保險統一管理,其原核定的工傷待遇不變,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納入管理前的各項費用(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原支付渠道不變。 三、我市工傷保險的其他制度安排及實施標準,均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市政府l994年11月2日頒布的《南通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通政發〔1994〕227號)予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