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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我市近日出臺了《大同市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從今年8月起,凡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即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均應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在職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一舉措意味著2萬余名工作人員如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將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據了解,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意見》明確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繳費費率參照國家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未列入的用人單位,原則上暫按照一類行業的基準費率0.5%確定。經辦機構將根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1至3年浮動一次繳費費率;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在認定工傷后,其工傷待遇支付標準,將按《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大同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在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已發生工傷并已確定傷殘等級的,其原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變。2006年1月1日以后至本實施意見施行發生工傷且尚未辦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按本實施意見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