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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省人民政府審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門審批核準事項清理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府[2000]39號)和省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和“三定”方案以及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和財政部有關的工效掛鉤規定,現就有條件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0年以前經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指標掛鉤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計[1995]32號)規定辦理。 二、從2000年起經省人事廳批準后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年終工效掛鉤清算時核定的新增效益工資兌現時,應由省財政廳(統計評價處,下同)會同有關部門對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進行考核和確認,并作為其提取新增效益工資的依據。對當年沒有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企業,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 三、2000年后省財政廳不再參與省直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工效掛鉤具體基數的核定、清算和批復工作,其工效掛鉤方案逕送省人事廳審批,同時抄送省財政廳一份。 四、省直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上報工效掛鉤清算方案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勞動工資統計年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認的會計報表、工資清算表及由省財政廳出具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的確認意見及其他相關材料。 五、對轉制為企業的工效掛鉤單位,省人事廳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