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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勞動法》及相關行政法規明確禁止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用人單位在不損害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因此,為充分維護退休再聘人員的合法權益,在法律、行政法規未有明確規定之前,宜將該類用工關系按勞動關系處理。但對于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的經濟補償問題,可參照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處理,即對于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除非其與用人單位已就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的經濟補償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否則雙方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八條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 二、外國人在我國就業產生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動關系處理。外國人無就業許可證在我國境內就業違反了《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五條、《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及《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因此,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應認定相關勞動合同無效。對于就業期間的報酬,可參照合同約定處理,但同時應建議公安機關對雙方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