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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2008-01-07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勞社老〔2008〕5號 浙江省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
根據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43號)精神,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08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為月人均130元,繼續采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其中,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為月人均116元,特殊調整基本養老金為月人均14元。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58元的額度,結合2006年各市職工平均工資與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2007年前三季度各市職工平均工資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情況確定調整標準。各市具體調整標準如下:
杭州市63元    寧波市60元    溫州市56元
嘉興市56元    湖州市57元    紹興市58元
金華市56元    衢州市58元    臺州市60元
麗水市58元    舟山市58元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45元標準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月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其中: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2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2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15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3、200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1元。
4、基本養老金低于2007年底當地企業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職)人員,在調整前先補足到平均水平的50%,但補足金額最高不得超過40元。然后再按本次普調、特調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這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退休的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這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范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這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文件規定精神補足到平均水平(不含退職人員)。
(四)執行“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于當地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這次當地企業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08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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