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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會保障分局: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有關“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的規定,鑒于市人民政府已于2006年8月4日下發《關于公布東莞市2006年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東府辦函〔2006〕217號),規定從2006年9月1日起,我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690元,我市失業保險金按規定也作相應調整。失業保險金按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計算,應為552元/人月。因此,從2006年9月起,我市失業保險金的發放金額調整為552元/人月。 特此通知。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