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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2005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的通知
2006-03-01 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寧勞社工〔2006〕2號 江蘇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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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2005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1)2005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人員;(2)2005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辦理脫離工作崗位手續,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的在職人員;(3)2005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撫恤金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撫恤金標準基礎上:一級每月增加156.30元;二級每月增加147.70元;三級每月增加138.90元;四級每月增加130.30元。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和六級并已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在其原傷殘撫恤金基礎上分別按照本次四級月增額的90%和85%進行調整。 (二)護理費 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的,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加86.80元;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的,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加69.50元;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部分護理依賴的,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加52.1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69.50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52.10元。 三、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本辦法從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五、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和高淳縣可依據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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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情況表 類 型 等 級 增加標準(元/月) 傷殘撫恤金 傷殘一級 156.30 傷殘二級 147.70 傷殘三級 138.90 傷殘四級 130.30 護理費 完全護理依賴 86.80 大部分護理依賴 69.50 部分護理依賴 52.10 供養親屬 撫恤金 工亡職工配偶 69.50 工亡職工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52.10 注:1、表中傷殘一級至四級為職工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喪失勞動能力的等級; 2、表中護理依賴等級為職工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的護理依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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