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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系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關中直行業,哈爾濱市建筑行業統籌辦,綏芬河市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了及時、準確地掌握離退休人員的生存狀況,防止冒領基本養老金現象的發生,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合理支付,促進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建立以下工作制度。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完善離退休人員數據庫制度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金保工程”初始化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離退休人員數據庫,詳細采集并準確錄入離退休人員自然狀況、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的各項待遇、基本養老金支付情況等信息,準確掌握離退休人員的實際居住地。建立離退休人員死亡申報制度。 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或委托人)必須在其死亡一個月內,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并憑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證明和火化證明,辦理領取喪葬補助金(包括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及個人賬戶儲存余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繼承等有關手續。所需費用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二、強化離退休人員生存認定制度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采取多種方式,做好離退休人員生存認定工作。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一)社區認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通過社區服務中心(站)加強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及時掌握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尤其對高齡和體弱、病重、病危離退休人員要定期走訪,了解其生存狀況。 (二)代發放機構認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確定基本養老金社會化代發放機構、雙方簽署委托協議書時,應規定社會化代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認定工作。要求離退休人員本人領取基本養老金,凡連續六個月非本人領取的,代發放機構應及時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通過其它方式了解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 (三)指紋認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實行計算機軟件管理過程中,建立和開發指紋鑒定、識別系統。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時,要同時提供指紋資料留存備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指紋識別系統建立六個月內做好離退休人員指紋采集工作。每年要定期實行指紋鑒定以此進行生存認定。 (四)協查認定。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責任和義務按照本通知精神,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市(地)、系統、縣之間的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相互協助調查(見附表1、2)。對居住本地區并在異地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居住在異地,并在本地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可通過市(地)、系統、縣之間傳遞名單,相互協查認定,任何單位不得推諉。對在本省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居住在外省的,由辦理離退休手續并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采取措施,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生存認定工作。 (五)注銷認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公安、民政部門的支持配合下,對公安部門、民政部門提供的注銷戶口人員、火化人員名單在離退休人員數據庫中檢索,以認定死亡離退休人員。 (六)走訪認定。對我省居住外省的離退休人員,通過上述方式無法確認其生存狀況的,可以采取走訪認定的方式,以認定其生存狀況。 (七)出據認定。對通過上述方式短時間內無法認定生存狀況的離退休人員,采取每半年定期由其本人通過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生存證明并郵寄給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的辦法,認定其生存狀況(生存證明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社會保險編號、離退休單位、健康狀況、現住址等)。 離退休人員出國、出境定居的,每半年提供一份由我駐外使、領館或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需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按時向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其本人的生存證明材料的,可繼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并可享受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出國定居的,也可選擇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含企業繳費、個人繳費及利息)一次性結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辦法。 三、舉報監督制度 舉報形式包括電話舉報、信函舉報、口頭舉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設立舉報監督電話、舉報箱,受理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不申報死亡行為的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應在走訪慰問時通過離退休人員了解其他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對舉報行為應給予保密和鼓勵。 四、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制度 離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一)辦理社會化發放手續時,查無此人的: (二)不能按規定時間、規定方式提供有效生存證明的: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群眾反映其已經死亡,需要確認的; (四)親屬向公安機關申報失蹤并注銷戶口的; (五)在勞動教養、勞動改造服刑期間的; (六)下落不明的。 上述人員停發基本養老金后,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仍具有領取資格的,應從停發之月起恢復并補發其基本養老金。 五、處罰制度 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基本養老金領取委托人以非法手段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一經發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其冒領部分將從喪葬待遇中扣回,冒領額超過其喪葬待遇的,責令領取者償還,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