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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縣勞動人事局(勞動局、人事局)、財政(稅)局、省直各單位:
自執行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關于國營企業職工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以來,一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要求對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亦能給予喪假,以便料理喪事。現經研究決定,從一九八七年十二月起,國家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經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喪事在外地料理的,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在批準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 找資照發,往返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