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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參保單位、各參保人: 為確保我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按規定享受特定門診待遇,現將2010年度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續審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辦理時間:特定門診續審時間為2009年1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變更特定門診相關信息(包括定點就診醫院、零售藥店等)時間為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1月15日。 二、辦理地點:綜合基本醫療保險、持特定門診卡、患二類特定門診病種及已辦理異地就醫登記的參保人由社保部門辦理;其他參保人由本鎮(街)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辦理。 三、續審辦法: (一)由社保部門抽查辦理續審手續的,按以下操作: 1.須辦理續審手續人員包括: (1)經社保部門隨機抽查需要辦理續審手續的; (2)患“腎臟及骨髓移植術后藥物治療”病種的; (3)2009年度新批復為特定門診的; (4)2009年度特定門診選擇市外(除廣州)醫藥機構為特定門診選定醫藥機構的。 2.所需手續: (1)經社保部門隨機抽取需要辦理續審手續的,由社保部門統一組織到指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病情復查,根據復查結果辦理續審,具體事宜由社保部門另行專門通知有關參保人。 (2)其他需要辦理續審的參保人,持原使用的《東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批復意見》原件、近期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和化驗報告、本人身份證及社保卡等資料到就近的社保部門辦理。 (二)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辦理續審手續的,按以下操作: 1.須辦理續審手續人員包括: (1)2009年度新批復為一類特定門診病種的; (2)2009年度特定門診選擇市外(除廣州)醫藥機構為特定門診選定醫藥機構的; (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確定或隨機抽取需辦理續審手續的。 2.所需手續 (1)基本資料:參保人持原使用的《東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批復意見》原件、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和化驗報告、本人身份證社保卡及(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規定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續審。 (2)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抽取需到指定定點醫院進行復查的參保人,按復查結果辦理續審。具體安排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通知 (三)除上述人員需辦理續審手續外,其他人員免辦2010年度特定門診續審手續,由市社保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批量續審,有效期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原使用的2009年度《東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批復意見》仍可繼續作為特定門診就醫憑證。 四、其他事項 (一)免辦續審手續的參保人,其2010年度的特定門診待遇相關信息(包括定點醫院及定點零售藥店、特定門診病種、基本醫療費限額等),將根據原特定門診批復及參保繳費情況確定。 原為“惡性腫瘤放、化療期”的統一按“惡性腫瘤非放、化療”辦理。需再行門診放、化療治療的,可憑2010年1月1日后的有關診治資料到社保部門辦理變更。 (二)參保人需變更選定醫藥機構的,須在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1月15日內憑原使用的《東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批復意見》原件、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和化驗報告、本人身份證及社保卡等資料到指定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逾期不予辦理;因病情需要變更為廣州醫藥機構的,需參保人提供在在該醫藥機構就診的門診處方、病歷等相關就診資料;2010年度內已報銷過的參保人,不能再變更特定門診審批信息。 (三)在特定門診續審中發現違規行為的,終止其特定門診待遇,并按規定給予處理。 (四)由于特殊原因未按規定在選定聯網醫藥機構現場結算或在未聯網“特定門診選定醫藥機構”就診、購藥時,需備齊醫療收費收據(發票)、門診處方、醫療收費明細清單、檢查化驗報告結果復印件等資料到社保部門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辦理報銷。 特此通告。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二ОО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