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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紹興市區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暫行辦法》(紹政辦發〔2008〕3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精神,現就實施《暫行辦法》中的具體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放范圍和對象 1.具有紹興市區戶籍10年以上(申請補貼時的市區戶籍還須連續滿5年)(戶籍有間斷的,可累加計算)、且申請生活補貼時其市區戶籍向前推算須連續滿5年,年滿70周歲無任何社會養老保障的城鄉居民,可申請市區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戶籍有間斷的,可累加計算,但在申請生活補貼時其市區戶籍向前推算須連續滿5年。 2.已享受下列待遇的人員不能再得申請市區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機關、事業、企業養老保險待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知青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的各類生活補助(貼)待遇,包括享受精減退職生活困難補助、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生活補助、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外地各類社會養老保障待遇。 二、待遇申請、核準和發放 1.符合享受市區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條件的人員,可隨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或戶籍證明)及復印件,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室提出申請,填寫《紹興市區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申請表》。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室負責對申請人資料進行初審,按月報鎮(街道)勞動保障所復審。 委托他人辦理待遇申請手續的,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鎮(街道)勞動保障所復審后,于每月7日至25日將擬享受待遇人員名單錄入社保信息系統,統一打印《紹興市區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享受待遇人員公示單》,在鎮(街道)和社區(村)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3.公示后無異議的,鎮(街道)勞動保障所填報《紹興市區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申報表》,連同申報資料一并上報至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作待遇核準,從到達核準可享受待遇年齡的次月起發放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 4.生活補貼采用銀行存折發放。由鎮(街道)勞動保障所負責將新開戶存折發放到享受待遇人員,每月的20日為生活補貼發放日。 三、其他有關事項 1.對戶籍遷移變更,生活補貼標準需變動的人員,須提供有關戶籍變更材料并填寫《紹興市區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標準變動核定表》,由戶籍所在地鎮(街道)勞動保障所負責到市社保局辦理變更手續,從辦理變更手續的次月起按新標準享受有關待遇。 2.今后新增符合享受待遇人員按規定上述流程由戶籍所在地鎮(街道)勞動保障所到市社保局辦理相關手續;已享受待遇人員中年滿90周歲的,從次月起由社保信息系統自動調整。 3.享受待遇人員戶籍遷往外地或享受其他保障待遇的,不再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補貼。 4.享受待遇人員被判刑、勞教的,判刑、勞教期間暫停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補貼待遇,期滿后由戶籍所在地鎮(街道)勞動保障所到市社保局辦理恢復手續,自辦理手續的次月起享受有關待遇。 5.享受待遇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或有關人員應在30日內持火化證明或死亡證明到市社保局或鎮(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待遇注銷手續。 6.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室應掌握待遇享受待遇人員享受資格變化動態情況,并及時上報所屬鎮(街道)勞動保障所;享受待遇人員應參加所在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室每年開展的待遇享受資格認證。對未按規定認證的,社保機構可予停發生活補貼;對冒領生活補貼的,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鎮(街道)勞動保障所到市社保局辦理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的工作日為每月15日至25日。 四、本意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局負責解釋。 紹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紹 興 市 財 政 局 二○○八年三月 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