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于調整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和有關個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2003-01-01 遼寧省盤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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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區人縣政府,市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中省直駐盤單位:
現將《關于調整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和有關個人自付比例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執行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及時反饋給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
內容: |
為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減輕參保人員的負擔,實現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平衡,結合我市醫療保險啟動以來運行的實際,現對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和有關個人自付比例做以-V N整: 一、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的調整。 一級醫院起付標準:由原來400元調整為300元: 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由原來700元調整為500元: 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由原來l000元調整為700元。 轉外地住院治療的患者執行700元的起付標準。 精神病、肺結核住院不設起付標準;在市內定點醫院間轉院的,由低等級醫院轉往高等級醫院,收取起付標準的差額,由高等級醫院轉往低等級醫院不再收起付標準;二次住院或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標準減半;因急診、急救在市內非定點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為700元。 二、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使用“乙類目錄”藥品的,其藥費個人自付比例由原來的l0%調整為5%。 三、因急診、搶救和特殊治療原因,確需使用《藥品目錄》之外的藥品,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的,其藥費個人自付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為30%。 四、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中安置各種人造器官和體內放置材料的;屬國.產的個人自付比例由原來的20%調整為10%;屬進口的個人自付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為20%。 五、本通知從二0 0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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