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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2、《集體合同規定》(勞部發[1994]485號) 3、《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鞍山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二、 申報材料 1、集體合同或工資專項合同文本一份。 2、集體協商會議紀要一份,有雙方協商人員簽字。 3、工資集體協商審查意見書經當地勞動保障所初審蓋章。 4、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集體合同的決議。 三、 辦理程序 1、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集體合同和工資專項合同書7日內,企業將合同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登記。 2、勞動保障部門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審核意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