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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人民政府: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從2006年7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05年的7月1日起,給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準 1、2004年12月3 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1953年12月3 1日前參加工作、2004年12月3 1日已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退休人員(工殘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軍轉干部不受此年齡限制),在以上增加3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其中,在本次調待后。月基本養老金仍低于700元的退休人員(不含退職人員),其基本養老金補足到700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中,2004年12月31日已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人員(工殘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軍轉干部不受此年齡限制),在以上增加3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人員中,2004年12月31日已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人員(工殘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軍轉干部不受此年齡限制),在以上增加3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4、具有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退休人員,在以上增加3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85元。其中,本次調待后,月基本養老金仍低于700元的退休人員(不含退職人員),其基本養老金補足到700元。 以上2-4項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5、按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農墾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資金來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由統籌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統籌基金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籌措,國家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四、調整辦法 1、此次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根據所屬管轄范圍和分級管理原則,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0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交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審核無誤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調整。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亦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3、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涉及的企業退休人員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等有關事項,當退休人員本人有異議時,一律以退休人員退休審批表為準。 4、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各地應抓緊在11月15日以前完成。并在1 1月30日前將本地區的審批情況匯總上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政府都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補助支持力度,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決不允許發生新的拖欠。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序 二o 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