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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根據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華盛頓簽訂的兩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考慮到雙方合作進展順利,為進一步發展兩國科學技術合作,達成協議如下: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有效期延長五年。
二、經雙方書面協議,上述協定可予以修改或進一步延長。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在華盛頓簽署,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趙東宛 喬治·基沃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