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職工離開原產權單位已購福利商品房補差行為,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之間的利益關系,特作如下規定:
|
一、購房申請人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調動,接收單位或個人應按微利商品房價一次性向原產權單位補差。 補差款為補差當年市住宅局公布的向社會公開出售的微利商品房價減去原購福利商品房的重置價。原購福利商品房重置價是指該房按補差時的房改政策核準的準成本房價或全成本房價。注1(注1:此段原文為:原購福利商品房重置價是指該房按補差時的房改政策核準的準成本房價或全成本房價(不考慮付款方式優惠以及工齡和學歷優惠)。原購福利商品房的重置價按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公布的福利商品房重置價系數表計算。)
|
二、購房申請人在企業之間調動,原產權單位與接收單位可通過協商解決補差問題;協商不成,按本規定第一條的補差辦法補差。
|
三、購房申請人在同級財政撥款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單位之間不需補差;購房申請人在不同級財政撥款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調動,接收單位應按本規定第一條的補差辦法補差。
|
四、購房申請人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其直系親屬有特區常住戶口,并在特區內沒有其他房產的,若要保留已購福利商品房的,由個人按本規定第一條的補差辦法補差。
|
五、家庭戶口遷出特區(包括出境定居)的,已購福利商品房由原產權單位收回,并將原購房款(不扣租金、不計利息)退給購房者;若購房申請人要求保留現住房的,則由個人按補差時的市場商品房的平均價減去原購福利商品房的重置價向原產權單位補差,市場商品房的平均價由市物業估價所核定。
|
六、夫妻離婚,非原產權單位一方得房,原產權單位要求補差的,得房者或得房者所在單位應按本規定第一條的補差辦法補差。
|
七、購房申請人因勞動合同終止離開原產權單位,原產權單位要求補差的,由個人按本規定第一條的補差辦法補差。
|
八、購房申請人停薪留職、退職、辭職、離職的,由個人按本規定第一條的補差辦法補差。
|
九、購房申請人按市住宅局公布的向社會公開出售的微利商品房價購買住房后發生上述行為的,不需補差;但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
十、由個人按市住宅局公布的向社會公開出售的微利商品房價補差的住房,原產權單位應與補差者簽訂《深圳經濟特區福利商品房補差合同》,該合同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核準后,補差者憑原購房合同(或房地產證)、補差合同、付清房款和補差款證明以及補差者的有關證件,到房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由單位補交微利商品房差價款的,由原產權單位與補差單位簽訂《深圳經濟特區福利商品房補差合同》,產權管理歸補差單位,原產權單位應將有關的產權資料移交給補差單位,但不需辦理房地產權變更登記。今后購房職工按房改規定需補交的配套費或微利差價由補差單位收取。
|
十一、單位之間已經按《關于印發<深圳經濟特區國營企業房改指導思想與辦法>的通知》(深府[1990]2號)規定補差的,不需再補差,但今后職工按房改規定需補交的配套費或微利差價仍由原產權單位收取。
|
十二、在本規定發文之前,產權單位已根據深府[1990]2號文關于“產權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情況制定產權管理制度”的規定,與已購福利商品房職工訂立了房屋產權約束協議的,仍按原協議的規定辦理。
|
十三、《深圳經濟特區福利商品房補差合同》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統一印制。
|
十四、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
十五、本規定由市房改辦負責解釋。
|
十六、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